陇正小课堂之“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行政征用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2-04-30 栏目:陇正课堂 浏览:1274
新型冠状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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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行政征用的

法律适用

 
 
 
 

 

 

 

序:当前正处于特殊时期,全国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共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在这次抗击冠状病毒期间,行政机关作出了很多有效的措施,很多人都在疑惑这些措施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那么从这期开始,陇正小课堂就开讲了,今天由我所丁艳妮律师为大家分享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行政征用的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

 

所谓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的使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行政征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的直接影响相对人“私权利”的行政行为,因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还应遵循合法原则、公益原则、补偿原则和合理原则。[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404页]

一、行政征用的法律依据

1.《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4.2.1(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二、行政征用的合法主体

对于征用主体,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其中《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两部法律规定的相同之处是均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定职权,不同之处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了政府部门,为实践当中积极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更加方便有效的途径。

实践当中,建议在条件和事件允许的情况下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征用,符合程序正当和公众的信赖利益原则。但是遇到事件、事态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或不当场、不立即处理会造成更大的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受损的情况下,由职能部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及时行政征用亦符合法律规定。

三、行政征用的一般程序

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中对于此类行政征用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建议具体操作过程中参照以下程序和环节进行必要的处理:

1.制定应急征用方案。

2.制作并送达应急征用预通知:一是告知被征用人其财产存在被应急征用的可能,并听取其建议和意见;二是要告知被征用人享有行政法上救济的权利,即被征用人认为征用单位在征用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了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被征用人申请救济期间并不停止应急征用决定的执行。

3.制定并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决定书应当载明征用单位名称、征用用途、征用地点、征用期限以及被征用人情况、征用物资或者场所的名称、型号、数量、相关技术保障要求、救济途径等内容。由于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的,征用单位可以实施紧急征用,被征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但征用单位应当在紧急征用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4.制作并送达应急征用财产清单。被征用人收到应急征用决定书后,应当配合征用单位将被征用的物资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清理被征用场所,并办理交接手续。征用单位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清单一式两份,征用单位与被征用人各执一份。

5.解除应急征用决定。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被征用人,解除应急征用决定。

6.及时办理返还交接手续,并依法予以合理补偿。

四、行政征用的法律后果

被征用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征用义务,配合政府应急征用措施,如拒不实施征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该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作者: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  丁艳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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