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规则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同一犯罪只能判处一种主刑。
二、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于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是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三、劳动报酬
1.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参与劳动,应当同工同酬。
2.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与劳动,可以酌情给予适当报酬。
3.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之日起计算刑期。
四、禁止令
1.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
2.禁止令的期限与管制刑期或者缓刑考验期一致的,应当同时起算,并同时执行。
3.禁止令的内容是以预防犯罪为主,但是不得妨害犯罪人的正常社会生活。
五、死刑
1.适用对象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方式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核准程序
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除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缓可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4.对象限制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时存在怀孕的妇女,对同一犯罪事实无论什么时候判决都不得适用死刑。
5.死缓
判处死缓没有故意犯罪,死缓结束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6.暴力犯罪或者累犯等判处死缓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同时限制减刑。
7.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有期徒刑,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