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正“小课堂”刑法——教唆犯
发布时间:2022-04-30 栏目:陇正课堂 浏览:1631
一、处罚根据
    (一)共犯从属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通过正犯行为间接侵犯了法益,即共犯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
       1.正犯必须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否则,不能处罚教唆者与帮助者。
       2.如果正犯侵犯的法益,不是教唆者、帮助者必须保护的法益(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则正犯成立犯罪,教唆者、帮助者不成立犯罪。

二、成立条件
   (一)教唆对象
       1.极端从属说认为,教唆对象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
       限制从属说认为,教唆对象可以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但必须是有一定规范意识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在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如果他人具有附条件的故意,原本不具备该条件,但行为人制造条件或者慌称具备条件,使他人故意实现构成要件,成立教唆犯。
       3.如果他人有基本犯罪的故意,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加重构成要件行为的,成立加重犯的教唆犯;如果他人有基本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唆使他人实施量刑规则的情形,则成立帮助犯;行为人说服或者建议已决意实施加重犯罪的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人不成立教唆犯,可成立帮助犯。
  (二)教唆行为
      1.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2.故意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3.教唆方式、方法不限,但不作为方式不能构成教唆行为。如果胁迫、强迫导致被教唆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成立间接正犯。
      4.教唆犯的成立是否要求正犯具有犯罪故意,则刑法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
      a.肯定说认为,只有当被教唆者因为受教唆产生了实行犯罪的故意,并且着手实行犯罪,才成立教唆犯;如果教唆者没有因为受教唆者产生故意,教唆者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b.否定说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产生故意为条件、帮助犯的成立也不以被帮助者具有故意为前提,因为正犯行为只是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言,因此,只要使他人实施了正犯行为,即使他人没有产生犯罪的故意,也具备了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同样只要使符合构成要件的正犯行为更为容易,就具备了帮助犯的处罚根据。
    (三)教唆故意
     教唆犯成立是否要求正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的分歧。
      1.教唆犯的故意内容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以及被教唆人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过失教唆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2.未遂的教唆犯,是指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

三、教唆犯的认定
      1.教唆犯只对自己的教唆行为具有心理因果性联系的结果承担责任。
      2.对教唆犯,应当依据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
      4.间接教唆成立犯罪。
      5.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共犯正犯化),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的犯罪事实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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