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正“小课堂”刑法——间接正犯
发布时间:2022-04-30 栏目:陇正课堂 浏览:1720
间接正犯
一、概念
      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情形。肯定间接正犯,意味着间接正犯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二、类型
     (一)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
       真正的身份犯要求正犯具有特定身份,故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行为的,如果利用者没有参与实施支配构成要件现实行为,则属于间接正犯;如果利用者参与实施了支配法益侵害事实的行为,则属于直接正犯。
    (二)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1.利用他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等合法行为。
      2.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由于不能认定被害人对自己的法益侵害具有违法性,故应认定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三)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
      1.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属于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2.被利用者虽然具有其他犯罪的故意,但缺乏利用者所具有的故意时,利用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3.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犯中的加重要素必须要求故意时,被利用者对加重要素缺乏故意,则利用者可能成立加重犯的间接正犯。
      4.在真正的身份犯中,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实施违法行为的,被利用者因没有故意而不成立故意犯罪,利用者不能成立间接正犯,但可能成立教唆犯,因为真正身份犯中的身份犯是对正犯所做的要求。
   (四)利用欠缺目的的行为
     在目的犯中,由于目的属于责任要素,缺乏该目的的行为不构成目的犯;行为人利用他人实现该目的犯的行为,即使被利用者有故意,但只要缺乏特定目的,利用者就该目的犯成立间接正犯。
    (五)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
     无责任能力者缺乏辨认、控制能力,对其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只能将结果归责于背后的利用者,既肯定利用者的行为支配了犯罪事实。但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共同犯罪时,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不一定成立间接正犯,只有当其支配了犯罪事实时,才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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