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沿革
1.《公司法》(199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2.《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公司法》(2004年修正)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4.《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未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是否可以阻却公司合并,在《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以前,是明确规定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后删除了该规定,之后修正过程中该规定内容再无变化。
二、2005年《公司法》该条修订背景
根据2005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七)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和公司清算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资本重组与流动提供便利。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制度,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和企业提出,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程序过于繁琐。为了便利资本的重组和流动,修订草案作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在保障公司债权人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有关情况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公告程序。二是增加规定“股东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相关内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针对1993《公司法》的局限性尤其是重安全、轻效率;重防弊、轻兴利;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倡导、轻操作的一系列弊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笔者认为,原来的“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这一条款被删除,是因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更加注重和保障公司合并的意思自治,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合并方式发展壮大。也就是说,2005年《公司法》修正(2006年1月1日生效)后,这一条款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阻止公司合并。
三、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3月1日废止)第38条“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之规定,公司合并登记时需要提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但现行有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无相关规定。另外,《公司法》第204条也仅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进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公司合并过程中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后果对公司来说几乎没什么影响,公司合并仍然可以正常进行。
虽然现《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阻止或者否定合并,但是债权人提出要求后,若公司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相应担保,坚持进行合并的,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之规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债权人可以要求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通知义务主体是债务人公司,但如果债务人公司已注销或公司人格否认等特殊情形下无法履行通知义务,债权人因未接到合并通知而丧失了行使异议权的机会,此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股东为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要求股东单独承担或者连带承担债务人公司的债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87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就据此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