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妻子代签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承办律师: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 赵娟律师
借款人妻子代签并经借款人追认的合同合法有效,本所赵娟律师代理的林某与平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8民终280号)中,一审法院认为,林某以书面材料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承认其妻子代替签订的合同,应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将身份证原件交于他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在多份合同类文书上签字,足以说明对贷款事宜知情,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案再审时,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否认其在书面材料签字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承办律师提示:
1.对新发放贷款,必须按照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借款人夫妻、担保人夫妻同时到场签字。
2.对手续存在瑕疵的存量贷款,缺签字或夫妻共同还款承诺的,让其另行书写债务确认书或共同还款承诺书;缺身份证件的进行补要。
3.对部分涉及法律较多、手续复杂,牵扯混合担保或新型贷款业务的,应当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和律师咨询,确保不存在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后进行办理。
4.对借款人无能力归还贷款,而实际用款人有能力偿还的借名贷款,可以将其纳入合同相对人。
当然,案例对实务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借鉴意义,但每个个案均有不同的细节,具体案件需要委托律师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