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顾名思义,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行业和单位就业的一种限制,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者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的一种限制性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案例分享是解决竞业限制协议纠纷的处理程序,故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及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条款等事宜不再展开阐述。
本所李海瑞律师代理的兰州火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诉张骞、甘肃立仁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578号)中,法院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延续,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本质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应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原告明确其以被告张骞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原告此时行使的是违约请求权,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承办律师提示: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通过释明,当事人选择追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则属于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但若当事人选择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即请求权基础发生变化时,不属于劳动争议,直接诉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