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正视野 | 如何区分恶意诋毁与正常批评
发布时间:2022-09-21 栏目:陇正课堂 浏览:115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本条,实践中如何区分信息网络上正常的批评与恶意的诋毁诽谤?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社会的一般标准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一、批评与诋毁的概念区分

批评有两种含义:一是基于美学意义的解释,指通过运用理论方法对作品进行梳理(试探性评判与论证式评判),如文艺批评;二是基于狭义的生活习语,是专指对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如,批评他对顾客的傲慢态度。批评不是指责、不是抱怨、不是批判,批评不是贬义色彩的词语。批评的目的是为了指出别人的错误,本质上是对别人的帮助。真正的建设性批评有三个要素:(1)你的哪些行为是有问题的?(2)你的这些错误行为的原因是什么?(3)你应该如何做可以改良?一个好的批评:首先要描述事实,然后整个批评是不能带有极强的负面情绪的,最后在指出问题后,告诉你改变的方向。

诋毁(释义毁谤;污蔑):诋毁别人,抬高自己。多指恶意毁谤、破坏他人的名誉。

二、以案释法,通过案例看正常批评与恶意诋毁的区分

1)员工离职后在网上诋毁前公司?法院判决其在朋友圈致歉并赔偿

2021年6月8日,从事电商运营的小李从公司辞职,因工作交接与绩效工资结算的先后顺序,与公司发生争议几番协商无果,小李决定用自己的方式“维权”,先后通过多个客户微信群、微博直播间、公司网店等平台,发布“讨伐”公司的言论,如“恶心人的网红公司”“辣鸡公司”等,并泄露公司运营信息和数据密码,对公司淘宝店铺产品,进行恶意评价致其下架。公司遂诉至法院,以侵犯法人名誉权为由,要求小李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一个月,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

小李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因为公司拖欠绩效不予结算,无奈之下才在各平台发布情况说明,不存在造成公司名誉权损失的行为和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与原公司发生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其在多个网络平台恶意发表不当言论,使用了带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词汇,且无法证明其言论的客观真实性,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同时小李泄露公司运营数据,和平台密码、恶意点评商品,损害了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造成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对公司名誉造成了损害。

至于造成的损失,由于公司难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经营损失,与小李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其经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法人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亦不予支持。但法院注意到,公司为维护声誉和商业信息,恢复各网络平台密码、运营数据,及为诉讼进行证据保全、聘请律师,均产生了相关的成本费用,这些费用是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综合考虑各因素,法院判决,小李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公司2万元。

2)特定人的“微博”当心撞“红线”

2010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等微博上发表多篇关于金山公司的博文。金山公司请求周鸿祎停止侵害,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鸿祎作为金山公司的竞争对手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且是新浪微博认证的加“V”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受众及更大的话语权,应当承担比普通民众更大的注意义务,对竞争对手发表评论性言论时,应更加克制,避免损害对方商誉。一审法院认为,周鸿祎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势必造成金山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金山公司的名誉权。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二审法院改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3)就餐起摩擦,女子发视频诋毁酒店

今年3月,宜阳县居民小红(化名)在该县某酒店宴请亲朋。间,她因菜品调换问题和酒店产生误会并发生摩擦,酒店为避免影响生意,给她退了100元。当晚,小红在抖音发布视频,以该酒店门面为背景,描述了当天事情的部分经过,并称酒店“坑死人”“奸商”。过了两天,小红再次在抖音发布视频对酒店进行诋毁。这两条视频引发了网友关注,酒店发现后报警,小红随即删除这两条视频。

酒店认为,视频对酒店造成了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随即将小红起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红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电视、网络平台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赔偿因其侵害原告名誉权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小红则辩称,这两条视频已经删除,5万元赔偿太多,个人难以承担。

经承办法官阮依娜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红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并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为酒店消除影响的视频,视频内容要经原告同意后发布,发布日期不少于15日。

4)业主在微信群“吐槽”被起诉?法官:善意批评不侵权!

    广州市中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是金某小区的开发商。2018年8月2日,中某公司在金某小区物业管理中心门口公告栏处张贴《车位租售方案》,向小区业主公示了拟租售车位的位置、数量、面积、配比、价格等信息。桂某、潘某胜、李某松是金某小区业主,先后在名为“金某团结群”的微信群内对上述《车位租售方案》提出异议,指出存在车位产权不明晰、配比不合理、价格过高等问题。中某公司认为三人上述指责属于虚构事实,直接影响了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意愿,亦侵犯了中某公司商誉,遂起诉要求三名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作为小区业主,系案涉《车位租售方案》的公示对象,《车位租售方案》的具体内容关乎包括三名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利益。三名业主在案涉微信群内对《车位租售方案》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进行评价,并与群内其他小区业主展开讨论,主观上是出于维护业主自身权益的目的,不存在恶意。况且,案涉《车位租售方案》亦允许小区业主在公示期间向中某公司或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异议内容。其次,从三名被告发表的言论内容来看,均系针对案涉《车位租售方案》有关车位数量、租售比例、租金价格等具体内容提出,未有明显的侮辱、贬损性用语,言论内容亦不涉及对中某公司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的贬损、误导。此外,未有证据显示三名被告将案涉言论发表于其他公共场合。

因此,三名被告基于中某公司拟对小区车位进行租售的事实,出于维护业主权益的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开展评价的行为本身,难以认定具有违法性。未有证据显示案涉车位因三名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出售,故中某公司前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中某公司作为金某小区项目的开发商以及小区车位租售活动的实施者,应当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方式及时解答、澄清小区业主就《车位租售方案》具体内容提出的异议,消除小区业主对《车位租售方案》有关内容的疑虑,并对小区业主的评价予以必要容忍。最终判决驳回中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结语

每起案件都有其特殊性,相对社会评判标准也并不完全统一,通过上述案例的学习,我们可以明显区分出正常批评与恶意诋毁的边界。网络平台的建立,作用在于方便联络、便捷生活、沟通交流,但需掌握合理尺度,如果因一时泄愤侵犯他人名誉或隐私,不仅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严重的是触犯法律造成侵权。虚拟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更应谨言慎行,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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